湖南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定
时间:2012-06-20 作者:admin
(科大政发〔2011〕142号)
为加强对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外国专家(外教)的种类和待遇
(一)长期专家:聘期一年以上,享受文教专家待遇。学校提供其国际往返旅费,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其学术水平和教学效果评定工资(另有协议者按协议办理)。
(二)短期专家:聘期两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短期专家,原则上国际旅费自理。学校提供讲学期间的食宿交通费及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并根据讲学时间、讲学效益等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时间到指定城市旅游,但对知名人士以及对我校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可以适当照顾。三个月以上、半年以下的短期专家,学校一般不提供回程国际旅费,工资按国家规定标准和学术水平确定。
(三)顺访专家:由兄弟单位主请来我校顺访的学者(包括利用探亲、旅游等到我校顺访者),学校根据其讲学时间、效益等具体情况,可以承担(或部分承担)其在学校期间的食宿及市内交通费,但一般不负担去下一停留点的旅费,也不派陪同人员。
(四)临时外宾:外地单位委托学校协助安排在潭活动的外宾和顺访来校参观、访友、进行学术交流的学者,其在潭费用一般自理。
二、聘请外国专家(外教)的业务管理
(一)入境前的准备工作
1. 初步联系:在学校批准聘请计划后,有关教学院(部)可指定联系人与聘请对象初步联系,了解其专长、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成就、发表著作、当前工作情况和身体状况,并拟定讲学(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出可能来华的日期、讲学时间、费用和其他要求等。
2. 正式邀请:聘请对象确定后,由对外联络处行文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向对方发出正式邀请函。
3. 与拟聘对象联系的函件用中外文书写,经对外联络处审查同意后,外文稿由对外联络处发出(中文稿存档),邮费由对外联络处支付。
4. 准备接待:由聘用教学院(部)的有关领导、教师、工作人员组成接待小组,负责业务接待,确定讲学(工作)内容、时间、日程安排、听课对象和人数、复印资料及讲稿,做好教学实验设备的准备工作,联系安排外来听课人员的食宿等。
(二)教学工作管理
1. 外国专家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专家到校后,聘用教学院(部)要指定一至两位教师同其接触,了解专家教学准备工作和备课情况,商妥具体课程安排。
2. 聘用教学院(部)应及时了解专家的讲学情况和效果,收集听课人员反映,采取必要措施改进教学工作,经常组织听课人员进行一些学术讨论,向专家咨询,请专家答疑。讲学中要有针对性地组织1至2次学术座谈,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实际就某些重要问题与专家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和交流。
3. 外籍专家(外教)在讲学结束前,聘请单位应用书面形式将专家学术水平、讲学内容、听课人数、教材资料、教学效果、专家反映以及发挥专家工作的经验等做出总结,并将如何利用讲学成果来改进教学和科研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并报对外联络处,以便及时总结专家聘请工作经验和改进工作。
4. 做好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各评估表中的内容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工作,并在学校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工作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评估总结工作。
三、聘请外国专家(外教)生活管理
生活管理是做好专家管理工作,调动专家积极性,取得良好聘请效益的重要环节。学校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对外联络处、后勤部门应尽力为专家营造一个较好的生活环境。
(一)对外联络处和各聘用学院(部)要关心专家的生活,经常了解他们在衣食往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二)聘用单位要把专家当作自己的职工进行管理和关心,在内外有别、遵守保密纪律的前提下,吸收他们参加本单位的一些教学研究、文体活动。
(三)后勤部门要保证专家住所水、电、气的供应。专家因公用车由对外联络处提出计划,尽量做到定车定司机。专家因私用车计价收费。
(四)对外联络处和聘用专家单位要努力安排好专家业余活动,如参观游览、文体活动、听音乐会、看电影、组织互访、祝贺生日等。如遇专家所在国的国庆节、民间传统节日等,要按有关规定安排休假,并主动通知专家。
(五)专家在校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对外联络处密切配合,切实保障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外国专家享受与中国教师相同的医疗待遇,对外联络处负责为每位外国专家办理住院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外国专家(外教)须在指定的涉外医院就医。在非指定的医院就医费用自理。挂号、镶牙、整容、保健按摩、配眼镜、住院用餐和服用非医疗性滋补药等费用自理。
四、其他
(一)本规定由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科大政发〔2004〕69号)同时废止。
(审稿: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