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草案)
时间:2018-07-10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留学生管理由学校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负责制定接受留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负责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的留学生工作。
研究生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指导以及教学计划工作的调整。研究生学院负责对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对留学生本科生教学管理的指导。各教学院及研究生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及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工作。
保卫处外国留学生户籍登记以及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六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七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八条 留学生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各负责留学生教学的学院可对获得入学资格的申请入本院学习者进行入学测试、考核。
第九条 留学生申请来华参加本科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等项目学习的人员,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录取;留学生研究生、高级进修生,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商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部后决定是否录取。
第十条 我校对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严格考核后方可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商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汉语为我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参加语言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进校后,按照其中文基础、专业基础和人数等情况,采取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内在校生培养方案制定。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调整后的培养方案必须达到相关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外国留学生可以不参加军训。
第十八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经批准后,留学生再行办理缩短居留许可期限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条 休学者复学前应到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分别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原则上,留学生要求统一居住在学校提供的专门的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内集中住宿的留学生,可申请在校外住宿。经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告知所在学院和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并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通报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长沙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九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湘潭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湘潭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湘潭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居留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留学生管理由学校指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负责制定接受留学生的政策;负责进行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负责全校留学生的文本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和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工作;负责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的留学生工作。
研究生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指导以及教学计划工作的调整。研究生学院负责对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对留学生本科生教学管理的指导。各教学院及研究生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及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其它代收费的收取工作。
保卫处外国留学生户籍登记以及有关的涉外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预科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六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内招生计划限制。
第七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八条 留学生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各负责留学生教学的学院可对获得入学资格的申请入本院学习者进行入学测试、考核。
第九条 留学生申请来华参加本科生、预科生、普通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等项目学习的人员,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录取;留学生研究生、高级进修生,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商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部后决定是否录取。
第十条 我校对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须在征得原接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严格考核后方可录取。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商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国留学生学籍和学历的电子注册。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汉语为我校培养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须参加语言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学历留学生进校后,按照其中文基础、专业基础和人数等情况,采取插班学习或单独编班形式开展教学。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参照国内在校生培养方案制定。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调整后的培养方案必须达到相关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 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外国留学生可以不参加军训。
第十八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九条 留学生因病、因事一段时间内不能继续在华学习者,应由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或医生证明,到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经批准后,留学生再行办理缩短居留许可期限手续和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自费生休学时所在学期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条 休学者复学前应到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依据其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因故退学,应向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后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学校发给其已修读课程学习证明。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的考勤与纪律、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休学与复学、处分、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分别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留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国或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条 原则上,留学生要求统一居住在学校提供的专门的留学生公寓,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留学生公寓的住宿规定。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内集中住宿的留学生,可申请在校外住宿。经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校外住宿的留学生,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办法告知所在学院和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并由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通报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注册学习的留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留学生来校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长沙市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局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九条 持“X”签证入境的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湘潭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湘潭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 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湘潭市公安局依法收缴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文件或缩短其在华居留时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留学生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