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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科技大学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 号令)以及《湖南省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湘教发〔2019〕4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情及文化;应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我校国际学生分为国际学历生和国际非学历生(以下简称学历生和非学历生)两大类。学历生包括国际本科生和国际研究生(以下简称本科生和研究生);非学历生包括汉语语言生和校际交流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行为品性、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 国际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国际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 遵守校纪校规、品行优良、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学校表彰和奖励。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学历生管理工作;负责与上级国际学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各教学院应配合国际教育学院完成学历生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信网学历生的学籍和学历电子注册及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学历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学历生培养方案,为学历生开设课程,组织考试和重修、课堂考勤、保存学历生教学档案。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语言生的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语言生培养方案,为语言生安排课程,组织考试和重修、课堂考勤、保存语言生教学档案等。

第十条 教务处及相关教学院负责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培养方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研究生院及相关教学院负责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培养方案、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社团活动及社团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国际学生的课外文体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五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留学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审核、组织考试或考核;非学历生、本科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请人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研究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相关教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和相关教学院可组织面试或考核)之后,决定是否录取,各教学院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确定指导老师。

第十七条 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及严格考核后,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原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自费国际学生需提供相关费用缴费证明。

第十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学校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报到时,未按规定携带证件、申请材料原件者。

(三)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四)报到后一个月内无法缴清相关费用者。

(五)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六)不宜入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应在每学期正式上课前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历生还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到所在学院报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或办理延长签证手续:

(一)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二)保留学籍后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缴费的。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国际学生,应事先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限不超过两周。

第二节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二十二条  本科学制按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五年。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最长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外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含休学)。

第二十五条  超过学制但仍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的在校学历生,须按规定另行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有关费用,并按第一节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统一规划,择优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本科生入学后因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本科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三)本科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做适当专业调整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本科生的转专业申请: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本科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就读于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四)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五)跨大类转专业的(录取时明确按科类招生的,文、理科之间不能互转;音、体、美专业之间及音、体、美专业与文、理科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六)处于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成绩未达到学校转专业要求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九)其他不符合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转专业规定

的。

第二十九条  本科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本科生转学具体要求及流程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本科生本人因疾病、家庭变故等特殊原因可申请休学。

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六周)以上或因疾病等因素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休学以1年为期。休学、保留学籍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休学时间计入本科生学习年限,本科生因休学而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根据具体情况按退学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科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科生休学期满,须填写复学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经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对其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其中因病休学的本科生,须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二)复学本科生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若低年级无原专业,可视情况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历生学籍预警与退学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与《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在籍学历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非学历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结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在籍学历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课程重修(通识教育课程、公共选修课学分未修满者须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重新选课方能参加课程考核),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满足毕业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集中受理时间向学校申请发放毕业证书(同时交回结业证书),经审核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毕业或结业后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退学国际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有学籍异动的国际学生,学历学位审核按异动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国际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六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程与学分

第四十六条 汉语为我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须参加语言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 学历生进校后与中国学生合班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历生的培养方案由各教学院协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参照本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制定。各教学院根据国际学生具体情况和相关文件要求,对培养方案作适当调整,以体现个性化培养原则。调整后的培养方案须达到相关专业的毕业学分要求,国际学生培养方案需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国际学生可以不参加军训。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根据国际学生培养方案与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研究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定一定的学分,本科生其学分数以《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国际)》为依据,研究生以《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国际)》(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为依据。国际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第五十二条  国际学生修读的课程按照课程性质分为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按照修读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按照学位课程分类分为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其他分类信息以国际学生所属年级专业的国际学生培养方案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科生理论课程课堂教学16学时为1学分,以讲座、实验(包括理论课程中包含的实验)等方式实施的课程30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环节1周为1学分;其他实践教学课程,以学时为单位安排教学的,30学时为1学分;以周为单位安排教学的,1周为1学分。其他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按照国际学生培养方案进行计算。研究生课程课堂教学学时学分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课堂教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十四条  本科生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节  考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课堂实行考勤制度。因故无法上课,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或所在院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第五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本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学期考核。

第五十八条  学生离校外出(含节假日时间),须提前向国际教育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返校时间及联系电话。因故未按规定时间离校或返校者,须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擅自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作旷课处理。未经许可擅自外出者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擅自缺课者,作旷课处理。对旷课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按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退学或开除学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注销其居留许可证件。

第六十条  国际学生的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重修、转专业、处分、以及本办法未尽事宜分别参照《湖南科技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校内管理

六十一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六十二 国际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六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六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校外媒体对国际学生进行采访或安排国际学生赴校外媒体参与节目的录制。

第六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在校园内高速飙车、骑摩托车或不按规定行车。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国际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损失,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七十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

七十一 国际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要求外国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购买来华留学综合保险,费用自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对学生纪律要求及其他管理方面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七十三条 国际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X2”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校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校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或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2”字签证。

第七十四条 持“X”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许可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五条 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十七条 国际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有关管理规定注销居留许可。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所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居留时间。

第九章 违纪处分管理

第七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纪的国际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非学历生的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历生的处分由国际教育学院起草请示协同相关学院、部门会签报学校审批。

第七十九条 对国际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处分决定下达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居留许可;学历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际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处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相关协调工作。

第八十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期限为6-12个月(开除学籍除外) ,在受处分期间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并达到纪律处分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 受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给予奖助学金降档或停发处罚。

第八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扰乱中国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述及的违纪行为或违纪处理办法参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章 其 他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南科技大学相关学生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