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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增强依法治校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102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党的基层组织推行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03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在全省高等学校全面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湘教工委发〔2011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委、党务部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党内事务及有关信息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着眼于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不断提高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制度,落实公开责任,严守党的纪律,逐步实现党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广泛参与原则。以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重点,积极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的氛围,努力拓宽党员乃至党外群众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不断提高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真实原则。党内事务除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法规不宜公开的以外,都应向党员甚至党外公开,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不遮掩截留,确保公开内容的全面、客观、真实。

   (四)注重实效原则。把党务公开与校务(部、办、处、院务等)公开有机结合起来,协调运转,相互促进。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公开的形式应多样、便捷,避免形式主义,并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制度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职能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员校级领导、纪委、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机关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武装部、工会、团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决定党务公开重大事项,指导校属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保证党务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第八条  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党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直属党委(党总支部)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党总支部)办公室主任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切实履行好党务公开职责。

 

第三章  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一)贯彻和落实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

    (二)党代会决议、决定及贯彻执行情况;

    (三)学校党委、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的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四)学校党委的全局性工作、中心工作、阶段性工作的部署及执行情况;

    (五)党内重要活动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条  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一)全校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理论学习年度计划与落实情况;

    (二)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三)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党的组织建设情况

    (一)校党委、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换届选举情况;

    (二)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和党委部门设置情况;

    (三)基层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的考核、评优评先以及党员民主评议情况;

    (四)支部建设及党员发展情况;

    (五)党费、党务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一)校级领导班子建设及成员工作分工情况;

    (二)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以及基层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四)干部管理、监督、民主测评、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

    (五)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考核结果;

    (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四)专项检查和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四条  群团及统战工作情况

    (一)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情况;

    (二)党外干部培养、推荐、选拔情况;

    (三)群团组织及学生工作评先评优和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联系服务师生情况

    (一)校领导联系教学院和接待日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为师生员工解决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困难的情况;

    (三)收入分配方案及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老干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四章  方式程序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应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通过党务公开栏、校园网、宣传栏、校报、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学校设立党务公开网页,各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务部门应在醒目的地方设置党务公开专栏。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一般按制定目录、申报审批、实施公开、意见反馈、归档整理的程序进行:

   (一)制定目录。根据省教育工委制定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党务公开目录》,结合学校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学校党委、党务部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党务公开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限和责任。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和要求实施党务公开。

   (二)实施公开与审批。学校党务公开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确保维护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目录进行。各直属党委(党总支)、党务部门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党委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省教育工委审批。实施公开的同时要明确意见反馈渠道和时限。

   (三)意见收集与反馈。相关责任单位应认真收集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处理或整改情况向提出意见的党组织和党员反馈,必要时应再次公开。

   (四)归档管理。公开结束后,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整理党务公开项目材料,分类归档,并认真做好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时限要求

    第十九条  党务公开应根据固定公开事项、定期公开事项、随时公开事项和申请公开事项的不同特点确定公开的时限,必要时应明确保留公开的时间。

   (一)固定公开事项。凡政策措施、制度规定、组织机构、分工职责、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具有稳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定期公开事项。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在每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重要党务工作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公开。

   (三)随时公开事项。决策事项需立即公开的,一般应在作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动态公开;阶段性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逐段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根据情况及时公开。

   (四)申请公开事项。下级党组织或党员申请有关党务公开的事项,适宜公开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形式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校党委党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其他党群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责任范围,学校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范围,作为各职能部门、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校纪委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学校定期检查各单位党务公开推行情况,定期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党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党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二)违反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规定的;

   (三)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直属党委(党总支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