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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科大政发〔2011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来校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加强基础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及为所在校培养高年级学生为重点。外教所在学院应认真安排业务能力强、政治思想好的骨干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向外籍教师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科研的方法,要求他们逐步接替外籍教师开设的课程。

第四条  外籍教师来校后,教务处和有关学院应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教学纪律、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收集听取他们的反映和意见。

第五条  外籍教师承担的课程门类由外教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同意后再与外籍教师商量确定,并写入合同。原则上双方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均需经双方协商,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外籍教师所在教学院要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外教所教授课程的难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4学时,不超过16学时。短期讲学和校际交流专家的教学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按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同时应备好课,写好教案。教材的选用由相关学院与外籍教师协商决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教材。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纳。属于我校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

第八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外籍教师要求调课,应由聘用外教的学院报请教务处批准后方能调课。在教学上鼓励、支持外籍教师进行教法改革,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建立外籍教师教学考核评估制度。结合期中教学检查、期末总结和年度总结,由教务处会同外教所在学院负责进行考核评估。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遵守学校纪律的外籍教师,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在我校工作一年以上,且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以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能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等活动。在教学中由于教学内容的需要而一般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在教学中,如遇到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及时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不得利用教学的机会搜集我国内部情况,干预我国内部政治事务,也不得在校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动搞好同外籍教师的合作共事关系。中方教师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教学中的意见,应通过教学院、教学系(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外籍教师主动向学校赠送教学用品、图书资料、电教和实验设备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我校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有关领导同意,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

第十五条  学校由一位校领导分管外籍教师工作。学校的外事、教务、科研管理部门,学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由教务处、教学院负责,以教学院为主。教务处制定外籍教师聘请规划和掌握外籍教师教学情况,总结经验,牵头搞好教学评估和总结。教学系(部)要对外籍教师的使用、安排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方案,在征得院、系两级领导批准并取得外籍教师本人同意后付诸实施。学校具体负责教学计划、教学任务、教材的落实,并在教务处统一安排下,搞好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评估以及教学总结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对外联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科技大学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470号)同时废止。

 

(审稿:冯  涛)